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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明鉴借款证据,债权人胜诉案

原告苏某状告被告李某向其借款52000元后到期不归还,被告则称双方并不存在借款关系,借条也是自己受原告胁迫所写。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52000元,当日被告出具了借条,承诺2012年12月30日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未果,委托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
    被告李某则主张,原告与其以及鄢某共同出资开办了重庆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被告在未经原告与鄢某同意便将此二人股份转让并变更登记,原告向工商机关举报后,被告因害怕工商行政处罚而被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故其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并让鄢某为自己作证。
    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原告主张称,被告提供的重庆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1月至12月财务报表、原告与鄢某出具的《收条》、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原告出具关于被告违法转让股份的谅解书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因证人鄢某接受过被告赠与的该公司5%股份,与被告之间有着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公正性、真实性均存疑义,证言内容又无其他关联证据相印证,系孤证,应不予采信。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查后采纳了中耀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苏某的诉讼主张,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苏某借款本金5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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