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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沈林与沈丽系姐弟关系,沈丽与张力曾经系恋人关系。2003年沈林在沙坪坝区回龙坝开办金沙织布厂,2007年初张力在沙坪坝西永开办金洞织布厂。沈丽与张力在2007年前后确立恋爱关系,因此也一直帮助张力管理金洞织布厂。2007年5月金沙织布厂解散,金洞织布厂因资金欠缺,于是沈林将部分机械设备、应收款转让给金洞织布厂,交接时双方没有办理相应交接手续。2007年7月8日张力将机械设备、应收款等所有财务以借款的形式向沈林出具借条一份, 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沈林现金共计328911元,年息18%年终结转,借款人沈丽、张力”。此后因没有按期还款,2009年1月8日,2010年1月8日,2012年1月8日沈丽、张力以收回到期借条再出具新的借条的方式进行处理到期未付借款。 后因沈丽与张力分手,沈丽以认可借款属实但没有使用该借款,张力以未实际收到借款为由拒绝还款。沈林于2013年1月将沈丽、张力诉至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后因证据不足沈林主动撤诉。为了这笔时间久远的借款,沈林成天绞尽脑汁,无法释怀。后朋友介绍找到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黄云律师寻求帮助。接受委托后,黄云律师细心分析案情,收集了金沙织布厂工商登记及解散资料、张力开办金洞织布厂工商资料及张力个人身份(重庆市卫计委领导干部、研究生学历)资料、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于2014年4月再次诉至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双方存在特殊关系,虽然没有现金和银行往来的证据,但考虑借条的书写习惯,结合常人的交易习惯,通过自由心证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沈丽、张力归还从 2007年7月至2012年1月7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644577元,并以328911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8起以年利率15%支付利息。张力以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借款为由,于2015年1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未提交新证据,以及数份借条复印件与原件的连贯性、字迹的相似性、“借到”二字的结果确认性,能够充分说明此笔借款的真实性为由,于2015年5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笔长达八年之久的借款终于尘埃落定。 律师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是公民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法律事务,不分时间、地域和年龄。该事务大多发生在亲戚、同学、朋友之间,碍于情面或其他客观原因,大多以现金等方式进行交易,往往不会留下借条等书面证据。针对于大额的借款,又因为法律意识不足而未保存银行往来交易记录、支付对象不确定等原因导致官司败诉。同时也存在借款人在还款时,没有直接将借款返还给出借人,而是交给第三人,让其转交。如果第三方占为己有而未转交给出借人,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债权不因此而消灭,借款人仍负有还款的义务。所以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要特别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免留下法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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