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死亡,无法认定为工伤 律师代理历经对复议、一审、二审终获工伤认定
重庆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与唐某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成立,2008年6月30日9:30左右,唐某在为客户送气途中,因驾驶的摩托车摔下铁路涵洞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而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属于工亡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公司已为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不属于工亡,意味着唐某之遗孀将不能依法享受工亡待遇。
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委托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工伤认定之行政复议,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即认定唐某死亡不属于工亡。
随即代理律师,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一审作出了维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即认定唐某死亡不属于工伤。
律师继续提起二审上诉,后经律师的不断努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是工亡的具体行政行为。最终,经过近两年,历经工伤认定的所有法定程序,唐某死亡被依法认定为工亡,其家属依法享受国家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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